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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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中环南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859169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嘉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梅花洲景区4幢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B997A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嘉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5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测绘费用399343元、违约金3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查询,大多已出售,未出售的房产已被其他审理案件在先查封,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提供给本院的其名下未出售的车库,其中属于人防的车库无法进行司法处置,非人防的车库无所有权,其使用权无法脱离房产进行单独司法处置;因被执行人名下可处置的资产主要被总包方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查封,该案目前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而目前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存在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故本院已根据其他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移交破产审查。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3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3月20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4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12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