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初42号
原告: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桃园路587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0440892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港区杭州湾新经济园36幢401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8165312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中环南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859169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嘉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坤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