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嘉兴)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硕拓测绘科技有限公司、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3910号 原告:合肥硕拓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3MA2UXKDA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9105M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40279859169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硕拓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长三角(**)城乡建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合肥硕拓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硕拓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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