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8054号之二
原告(申请人):***,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河区延安路五段15号。
法定代表人:郑铁军。
第三人:科右中旗爱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仁哲里木镇吉日古楞街。
法定代表人:奚爱国。
原告***与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科右中旗爱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辽0102民初180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现原告***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万元及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严冬云
人民陪审员 张志福
人民陪审员 宁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齐曼彤
书 记 员 李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