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有限公司诉诸建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567号
申请人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学霞,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诸建琴。
申请人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英特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建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普英特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3340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诸建琴一直没有向普英特公司提供2015年5月4日至5月18日期间的病假单。2015年5月28日普英特公司书面通知诸建琴提供上述期间的病假单,诸建琴仍未能提供。仲裁期间及仲裁结束后,普英特公司再次书面通知,其还是未能提供。由于诸建琴没有提供该期间的病假单,普英特公司不应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仲裁期间诸建琴称已提供了上述期间的病假单,但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普英特公司认为,诸建琴隐瞒了2015年5月4日至5月18日期间的病假单或病假记录,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普英特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劳动合同、2015年5月28日的通知及快递单据各一份。
被申请人诸建琴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普英特公司认为诸建琴没有2015年5月4日至5月18日的病假单,又主张诸建琴隐瞒了该病假单,显然自相矛盾。鉴于仲裁期间普英特公司表示诸建琴请病假至今,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支付病假工资差额。现普英特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3340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倪 鑫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文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