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全椒五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6执异5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XX文,男,1953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XX虎,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XX磊,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
以上六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之国,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全椒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五建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XX义,经理。
在本院执行*之国与全椒五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XX文等六人对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XX文等六人申请事由: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执字第02430号限制消费令。事实和理由:1、XX文等六人都是全椒五建公司的挂名股东,出资为零,其既不是公司负责人,也不是影响公司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更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法院以执代审,擅自变更六异议人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2、2017年,六异议人被限制高消费后才知道是全椒五建公司的股东,但直到2019年5月16日才收到限制高消费令。法院执行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全椒五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六东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全椒五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之国租金890000元及滞纳金290897.62元。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XX文等六异议人系全椒五建公司股东,遂对XX文等六异议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5月16日向六异议人送达(2013)六执字第02430号限制消费令。六异议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对XX文等六异议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作出裁定,损害了六异议人程序权利,故本院不能直接对六异议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XX文等六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被告、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3)六执字第02430号限制消费令。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达式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