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801号
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北路667号2幢。
法定代表人:夏玉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系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系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郭曼,女,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海谦
审判员  刘小楠
审判员  宋圆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秀丽
书记员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