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民初691号
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北路66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78130333。
法定代表人:夏玉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问银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