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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某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某某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3民初6157号 原告:芜湖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某某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人民政府大院主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芜湖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某某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芜湖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某某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某某合肥分公司、安徽省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