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东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5632号
原告:安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0191589G(1-1)。
法定代表人:吴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华,庐江县罗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9610G(1-6)。
法定代表人:张文达,董事长。
原告安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安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安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安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