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10145号
原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北路金龙国际******。
法定代表人:张文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锋,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iv>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苗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