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7475号
原告:***,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梁,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云体,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肥西北路金龙国际A座20楼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9610G。
法定代表人:张文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靳云体、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