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案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执恢726号

申请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权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以(2018)皖1523执1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9日,申请人以要求冻结***在安徽恒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为由,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安徽恒基路桥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张文在安徽恒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0万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安徽恒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因***在我公司的工程暂未审计,业主方未下拨,故剩余工程款数额不明确,且尚欠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未支付。如有剩余工程款,我公司将协助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23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以后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理应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和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客观限制。本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代玉

审判员  徐应保

审判员  张树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艺霞

书记员张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