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64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庐江支行账户(账号17×××07)、中国工商银行庐江支行账户(账号13×××53)上的存款15万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保全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庐江支行账户(账号17×××07)、中国工商银行庐江支行账户(账号13×××53)上的存款15万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