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2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9610G。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6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工程款72080元、违约金3900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尚有执行费98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庐江支行账户存款进行扣划并交付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皖1881民初6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谈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