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31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泉水村(邓湖粮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91426109E。

法定代表人:王义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3777。

法定代表人:曾义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皖0124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97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庐江县云海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97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路 英

人民陪审员 夏 春 林

人民陪审员 孔 奎 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桑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