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皖跃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453号

申请人:安徽皖跃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时代春天5幢2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B1N572。

法定代表人:鲁晓杰,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3777。

法定代表人:曾义安,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皖跃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鲁叶兵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光明行政村世纪新都D区××号楼××单元××室房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鲁叶兵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光明行政村世纪新都D区××号楼××单元××室[房地权巢湖市字第024249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4520元,由申请人安徽皖跃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