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523民初2019号
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秦家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3610252M。
法定代表人:倪敬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雲雲,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3777。
法定代表人:曾义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习安,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恒创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白湖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24日的商品加气块货款本金12256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24日的违约金36768.96元,及支付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合计169332.1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庭审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请。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庐江亿丰家居建材博览中心”项目工程的需要,与原告签订《蒸压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商品加气块,并对商品加气块价格、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供应商品加气块,认真履行合同,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2年3月24日止,被告尚须依约支付所欠货款本金共计122563.2元。另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24日的违约金36768.96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被告白湖建筑安装公司辩称,我司之前欠款是事实,是货款的尾款。接到诉状后,我司即和原告签合同的人周家存联系,对接后我司同意把钱转给原告,周家存同意转钱后撤诉,我司已汇给原告122563.2元。被告无需承担违约金,签合同的人和我们协商过,原告同意其他费用都不要了。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新型墙体材料购销合同》,结算单,保函发票。被告提交的证据有:与周家存微信记录、录音,汇账单。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4日,恒创公司(供应方、甲方)与白湖建筑安装公司(需购方、乙方)签订《新型墙体材料购销合同》,白湖建筑安装公司向恒创公司购买灰加气块。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单价作出了约定,合同同时约定:“货物进场,乙方指定杨鑫或陈立林负责签收,”“结算方式及期限:1、每到10万元支付五万货款后发货”;“乙方必须在停止进货日期的一个月内付清所收货物的货款,逾期按所欠货款月息2%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货款,并从违约之日起,按所欠逾期货款的月息2%支付租金占用费。如果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恒创公司向白湖建筑安装公司供应了货物。2021年7月8日,恒创公司工作人员周家存与白湖建筑安装公司工作人员陈立林进行了对账,白湖建筑安装公司尚欠恒创公司货款122563.2元。
白湖建筑安装公司在收到本案诉状后,于2022年4月29日向恒创公司支付了货款122563.2元。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双方结算后对尚欠货款没有及时支付,构成违约,被告应自双方结算之日起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支付了货款,原告工作人员周家存虽表示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撤诉,但该工作人员并非原告授权的本案诉讼代理人,其表态在没有得到公司认可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标准过高,本院按2021年7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的四倍计算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2563.2元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按照年利率3.8%的四倍计算计15107.8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107.8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元,保全费1700元,合计2669元,由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789元,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