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6号
申请人:安徽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世纪大道与安成路交叉口西南角华邦书香里10幢2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UBUPC7R。
法定代表人:李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3777。
法定代表人:曾义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邦涛,男,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孙国兵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邦涛的财产进行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孙邦涛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