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6472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3777。
法定代表人:曾义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无法送达及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被告***刑事案件判决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