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6472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3777。
法定代表人:曾义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无法送达及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逮捕,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被告***刑事案件判决后再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