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30民初21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4日生,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县马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美节能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地址:彭泽县澎湖湾工业园建设东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6YNPPX4。
法定代表人:王进全,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曹靖,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3777。
法定代表人:曾义安,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华美节能科技(江西)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建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