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523民初280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43777。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白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