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696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泰安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70477235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凌翔建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白龙寺村310号万派中心A幢7层7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BMQP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与被告云南凌翔建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宏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