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曼(南京)机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赫曼机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映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
通知书
(2019)湘132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机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谭书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映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机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映红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履行完毕了(2018)湘1322民初27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842元、诉讼费855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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