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23民初1530号
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慧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刁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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