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23民初7432号
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慧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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