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应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084行初117号
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安宜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应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宝应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摩巴自动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德国林堡卡彼林街15号65555。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应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摩巴自动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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