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23民初4921号

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慧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省茂名市茂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江苏四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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