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5民初2819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
被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纬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进,江苏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林、被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报酬7280元,并以728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发生法律关系,我们是将部分的加工工序发包给被告***的,由***自行雇佣人员完成相应的工序,我们与***之间有劳务分包协议。我们目前只有7000多元的质保金因未到期限,没支付给***。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揽被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焊接业务,后被告***自行雇佣人员完成了相关的焊接工序。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合计728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条,欠到如下几人工资:……,***6月、7月、8月工资合计7280元,欠款人:***,2020年8月20日”。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被告***欠原告***工资,有被告的欠条为证,故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资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查,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工人,故原告主张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工资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四百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款7280元。(以本金7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刘大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昊勋
书 记 员 曾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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