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5民初937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纬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6455413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进、**,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目标金属制品(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达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5TEN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小目标金属制品(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89.5元,由原告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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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