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正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4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超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上冈镇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上海正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执1456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9月27日,复议申请人上海正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上海正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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