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正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调字第159号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正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电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终结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8)调字第159号调解书的执行。
2、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正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的冻结、查封。
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享有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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