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838号
申请人: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工业集中区西片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8553140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3500元。申请人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35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55元,由申请人江苏众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