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705民初277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
被告:铜陵市环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恒特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于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铜陵华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铜官区石城大道中段8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环境装饰有限公司、铜陵华邦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7年2月13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8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万仁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