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2民初6034号
原告:南京克立司帝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涵,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牛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克立司帝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2016年12月1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克立司帝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