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银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8045号之一
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8378071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丰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峻,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银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9772285106F,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茅坪镇湘商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乾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银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3元,减半收取计1701.50元,保全费1305元,合计3006.50元,由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