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726号之一
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骁骑路8号中南智谷产业园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徽商大厦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笛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南京宏久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