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中磁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新中磁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深宁磁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22号
原告:南京新中磁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鹂岛路。
法定代表人:袁善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炎,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深宁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长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于万林。
原告南京新中磁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中磁电公司)与被告南京深宁磁电有限公司(简称深宁磁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家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中磁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宁磁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中磁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起,被告深宁磁电公司向原告新中磁电公司购买回转窑及设备零部件。2019年11月18日,经原、被告对账,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货款。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宁磁电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起,被告深宁磁电公司向原告新中磁电公司购买回转窑及设备零部件。2019年11月18日,经原、被告对账,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80元,并形成《对账单》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货款,遂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新中磁电公司的陈述、《产品购销合同》、《对账表》、《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对账单》系原、被告对回转窑及设备零部件价款结算的凭证,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应当按其所载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4508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宁磁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深宁磁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新中磁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送达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3.5元,由被告南京深宁磁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家权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明月
书 记 员 张 静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一、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及时主动按照下列账号信息向权利人履行。若义务人将应履行款项汇入本院账户,请及时告知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姓名:王家权;法官助理:杨明月电话:025-57126814
1、权利人账号信息: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2、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六合支行
开户名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32×××56
二、义务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并利用其他各种渠道,包括在其居住地、经营地张贴本院裁定书、决定书及悬赏等公告,向社会公布其不诚信行为,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4、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部门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未在期限内履行同时又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5、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提示书
一、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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