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乾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6民初3503号之一
原告: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乾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乾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0元,减半收取6,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0元,由原告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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