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乾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马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16民初3503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乾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2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申请人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苏0116民初350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自由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乾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周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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