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执保611号
申请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4栋3F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合经济开发区龙腾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7064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17064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京远蓝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7064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