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05025953R,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
法定代表人:卢旭佾。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与庐江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45220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另案执行已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宋功平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