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飞尔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飞尔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182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飞尔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联合路8号E栋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39051341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5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执行无锡飞尔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该案件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3月、2021年4月、2021年5月、2021年6月数次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2021年4月7日本院至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实其名下并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件目前客观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怀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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