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7454**与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7454号之二
原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哲,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钢,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长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成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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