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再9号
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港区。
原审被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长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6533201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提出对原审被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意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9元,已退回原告。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