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春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众兴路玫瑰公馆12号楼门面房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746768833W。
法定代表人:洪正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寿县春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箭道巷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XG8H4X.
法定代表人:夏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县春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工程款55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3805元(已付31095)。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公积金、车辆信息,已抵付本院(2021)皖0422执2170号以物抵债裁定书主文第一项:尚有剩余款2121115.16元予以退回。目前被执行人尚欠工程款3378884.84元未清偿。本案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开发备案的寿县城市中心广场06地块空中别墅3号楼304-308室,4号楼301-309室进行了轮候预查封。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