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1063号
原告:***,女,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柳,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44年4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好,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玫瑰公馆12号楼门面房103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341521746768833W。
法定代表人:洪正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好,第三人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梁 钊
审 判 员  何升国
人民陪审员  刘德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姜义芬
书记员高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