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1057号

原告:***,女,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柳,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好,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众兴路玫瑰公馆12号楼门面房103铺,统一社会作用代码91341521746768833W。

法定代表人:洪正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好,第三人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梁 钊

审 判 员  何升国

人民陪审员  刘德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凯

书记员周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

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