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好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1040号
原告:***,女,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好,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第三人: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众兴路玫瑰公馆12号楼门面房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746768833W。
法定代表人:洪正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好、第三人安徽省寿县楚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许国文
人民陪审员  孟宪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飞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