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美霞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2224扬州美霞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12执22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扬州美霞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振兴村。
代表人王美霞,该公司经理。被
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东江村原汽渡码头。
法定代表人张明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扬州美霞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美霞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237072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2017年7月4委托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反馈为轮候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3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京市××街道××村的钢结构厂房一幢。
4.因本案被执行人同意案外人处置本院查封的财产,存在主观故意规避执行,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移送扬州市江都区公安法制科闵敏,追究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明俊的刑事责任。
5.本院于2017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现在暂不要求处置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南京厚载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该公司已经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扬州美霞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无益处置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敏亮
审 判 员  潘明礼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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